原标题:医美公司欺诈 消费者获三倍赔偿

本报讯 (记者 晨迪) 成都的王女士就是被武侯区的一家医美公司夸张的宣传手术名称、疗效所吸引,心甘情愿掏了12万元“变美”。然而,美容公司收取高额手术费后却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武侯区法院认为,美容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判决三倍赔偿36万元。该案入选3月14日公布的四川法院2021年度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

2020年10月,王女士与一家医疗美容公司签订项目确认单,确认医疗美容公司为她提供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等治疗项目,项目费用为17万元,王女士实际支付12万元。

手术后,王女士出现面部浮肿、口唇闭合不严等症状。之后,她惊讶地发现医院实施的手术是普通玻尿酸注射和抽吸脂肪,并非约定的胶原再生术、皮层光焊。

王女士认为医疗美容公司夸大手术名称和疗效,在收取高额手术费后仅实施普通美容项目,存在欺诈行为,于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服务合同,要求医疗美容公司退还医疗费17万元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51万元。

医疗美容公司在法庭上抗辩称自己不存在欺诈行为,且医疗服务合同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不应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

武侯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医疗美容公司明知其实施的手术与其承诺的医疗服务存在本质不同,但未向王女士进行充分说明,其实施的胶原再生术实际为玻尿酸填充,皮层光焊实际为脂肪抽吸,可以认定医疗美容公司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王女士接受美容服务是满足个人对美的追求,具有较强的消费色彩,符合消费者的特征;医疗美容公司并非公益性医疗机构,其在开放竞争市场通过提供美容医疗服务收取费用获得经营利润,符合经营者的特征,因此这起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法院判决撤销该医疗服务合同,医疗美容公司向王女士支付惩罚性赔偿金36万元。判决以后,王女士、医疗美容公司均不服上诉,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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