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花117万美容却遭欺诈!东莞第一法院发布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下称“东莞第一法院”)发布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进一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生产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在餐馆就餐时人身财产受损

商家应予赔偿

2020年8月20日,范先生到万江街道某餐厅就餐。该餐厅的服务员在送汤的过程中,不慎将热汤打翻,导致范先生左手受伤及手机损坏。

随后,双方因协商赔偿无果,范先生向东莞第一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该餐厅赔偿交通费、医疗费、误工费、手机损失费、律师费、精神损失抚慰金并赔礼道歉。

在庭审过程中,该餐厅确认范先生的治疗费用,并且表示此前已经支付手机维修费200元,当前愿意支付50元交通费,其他费用不予确认。法院经审理查明后,依法判决被告某餐饮店向范先生赔偿损失共计3163.23元及向范先生赔礼道歉。被告餐饮店对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法官李惠筠温馨提示,在现实生活中,消费者在消费场所受伤、受损的情况屡见不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商家提供服务时,应尽到最大限度的注意和谨慎提供全面的安全保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对消费者的损害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当然,消费者是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时,在公共场所消费过程中也负有必要的谨慎注意义务,以确保自身安全,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可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收到“假货”怎么办?

消费者可以要求“假一赔N”

近期,黄女士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多支名牌口红。该电商平台的购物页面显示,宣传商品图片上清晰地印有“自营”“正品保障,假一赔十”的字样。

但黄女士收到口红后,发现口红为假货,遂投诉至工商部门,并起诉至东莞第一法院要求商家十倍赔偿。经过工商部门委托该口红品牌的官方鉴定,发现口红确是赝品。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审理后,依法作出裁判,由电商向买家赔偿十倍。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法官王冕温馨提示,当前网络消费成为社会大众的主流消费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于2022年3月15日起施行,进一步加大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力度,为网络经济健康持续发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其中第四条明确,电子商务平台开展自营业务时,应当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即使电商平台不是实际发展自营业务,但其所作标识等足以误导消费者相信其系平台自营的,电商平台经营者也要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责任。

第十条明确,平台内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其向消费者承诺的赔偿标准高于相关法定赔偿标准,消费者主张平台内经营者按照承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美容院隐瞒医疗资质状况

可构成欺诈

2018年1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李女士到某知名连锁美容品牌的一家加盟店处接受美容服务,两年期间共支付了美容服务款117万多元。但随后,李某发现该美容店不具备医疗美容资质,还经常虚构其患病诱导其消费。在协商退款无果后,李某将该美容店及其经营者胡某、知名连锁美容品牌公司告上东莞第一法院,要求返还全部已消费的美容服务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美容店在未如实告之李女士不具有医疗资质及医美项目的医疗风险的情况下,存在影响原告李女士购买美容服务的可能,已构成欺诈。但原告李女士作为一个理性成年人在长达两年的时间内进行长期频繁的高额美容消费,一直未主动审核被告美容店是否具有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资质,亦未通过其他途径咨询了解其所接受的医疗美容服务是否存在风险,对由此导致的合同被撤销的不利后果存在过错。

因此,东莞第一法院依法判决原告李女士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美容店承担70%的责任,退款58万多元,被告美容品牌公司与美容店共同承担退款责任。

东莞第一法院南城法庭法官李艳婷温馨提示,近几年来,“医美”“整形”日益火热,然而医美行业水平参差不齐,消费者风险意识淡薄,爱美心切,导致医美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

建议广大消费者到正规的医美机构就医,确认医美机构、主诊医生的相应资质,提前了解自身需求以及医美项目的功效、有效期限、注意事项、存在风险等,要与商家签订书面合同,详细约定服务项目名称、服务次数、价格、效果、违约责任等,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记者】于羽佳

【通讯员】刘伟乐 胡敏怡

【作者】 于羽佳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