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森林资源,人人有责!

近日,

三明中院发布7个涉森林资源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快一起来了解

森林资源保护的法律知识。

一、

被告人汤某某

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

【基本案情】

2018年下半年间,被告人汤某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分两次在福州闽侯上街雕刻品店购买5件红豆杉雕刻品,其中3小件由其自行带回,2大件由卖家通过物流邮寄,买回后放在其经营的公司展厅准备出售。2019年3-4月份间,被告人汤某某又在福州闽侯上街根雕店购买20件红豆杉根雕半成品,由店主帮忙雇车从福州运回三明,买回后其进行细节打磨和上漆后放在店铺准备出售。2021年4-5月间,被告人汤某某将一段红豆杉原木加工成“弥勒佛”雕刻品。经鉴定,上述26件雕刻品均为红豆杉木材制成品,红豆杉属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

【裁判结果】

三元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其行为已构成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汤某某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主动预缴罚金,依法从宽处理。在案扣押的涉案红豆杉雕刻品26件应当予以没收。综合考量本案犯罪事实及上述量刑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汤某某犯危害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在案扣押的红豆杉雕刻品,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典型意义】

红豆杉是珍贵濒危物种,被称为植物中的“活化石”,并被确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植物,是名副其实的“植物大熊猫”,具有很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不仅买卖红豆杉构成犯罪,买卖红豆杉雕刻品也会触犯刑罚。本案案件标的虽然不大,但具有典型性。我市属福建省重要林区,同时也是山区,辖区内有较丰富的珍贵树种,而群众对于各种珍贵野生物种知识较少,对相关违法行为的危害性没有正确的认识,法律意识淡薄,容易以身试法,这对保护珍贵、濒危野生植物构成了严重威胁。本案中,被告人汤某某长期从事动植物制品买卖,对于珍贵物种有一定的认识,但仍抱有侥幸心理,人民法院根据其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对其判处实刑,有效震慑了破坏野生植物资源的行为,起到了较好的司法效果和社会效果。

二、

被告人陈某根犯故意毁坏财物(林木)、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陈某根为了种植茶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批,擅自于2017年间到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大龚底”山场,使用单手锯、斧头、柴刀等工具采伐林木或在树干下部将树皮环剥,进行毁坏。被砍倒的林木遗留在现场。经鉴定:被采伐的林木312株,立木蓄积25.1935立方米(其中:马尾松2株,立木蓄积1.6116立方米;阔叶树310株,立木蓄积23.5819立方米);被环剥树皮毁坏的林木8株,立木蓄积1.1立方米。尔后,被告人陈某根在上述山场中种植茶树。2017年冬天,被告人陈某根决定将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沙坊农场”的一片荒地挖成鱼塘,用来养鱼,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叫陈某阳(另案处理)雇请钩机。尔后,被告人陈某根在现场指挥杨某伟挖了四口鱼塘和一个沉淀池。经鉴定:被改变林地用途的面积为7.33亩,被非法占用的林地位于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沙坊农场”山场,该山场林地所有权、林木所有权均属明溪县瀚仙镇石珩村民委员会所有,林种为国家级生态公益林。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根主动恢复非法占用的林地,并种植树木。

【裁判结果】

明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根故意毁坏他人林木320株,立木蓄积26.2935立方米,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时,被告人陈某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改变土地用途7.33亩,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被告人到案情况和有关犯罪情节,判决被告人陈某根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法院宣判后,同时向被告人陈某根发出《生态公益林保护令》。该保护令文书载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大量国家级生态公益林地、林木被毁坏,除已复绿补种外,同时责令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履行以下保护生态公益林的义务:1.不再从事任何有害生态公益林的行为,如毁林开荒、野外用火、任意取薪等行为;2.积极参与植树造林,检举、揭发破坏生态公益林的违法犯罪行为;3.按照社区矫正机构通知和要求,积极参与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宣传活动,阻止他人实施毁坏生态公益林的行为。

【典型意义】

森林不仅是自然资源,也是与人类生存条件及其他动植物、空气、水、土壤等整个自然环境都密切相关的最重要的生态系统组成部分。国家划定生态公益林,就是因为其生态区位极为重要,主要包括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防风固沙林和护岸林等。本案系一起典型的破坏生态公益林(包括林地)的犯罪行为。被划定为生态公益林的山场,往往属于集体所有,因缺乏专人精心管护,被盗砍滥伐的现象常有发生。本案对生态公益林特殊保护的审判机制进行了积极探索,在判处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向其发出《生态公益林保护令》,责令被告人在社区矫正期间必须履行生态公益林保护义务,既可以让行为人通过履行义务接受法治教育,又可以通过其行为宣传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实现惩办一案,教育一片的法治效果。

三、

被告人余某娘犯失火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娘在未办理野外用火手续的情况下,为开荒需要焚烧农田内杂草,擅自使用打火机焚烧将乐县黄潭镇将溪村“杨梅坑”山场下方农田的杂草,导致火势蔓延,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杨梅坑”山场过火有林地面积为96亩。余某娘已支付赔偿款17万元,获得了被害人将乐县黄潭镇将溪村下科小组的谅解。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余某娘主动认购林业碳汇133吨,以替代性修复被其破坏的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将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娘违反森林防火规定,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6亩,其行为已构成失火罪。余某娘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余某娘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火灾发生后,余某娘积极参与救火并支付赔偿款,取得部分受害人的谅解;对受损的生态环境以自愿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具有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判决被告人余某娘犯失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三明首例在破坏生态资源案件中,引导被告人自愿认购碳汇,以替代性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的全新修复模式。与传统的补植复绿模式相比,认购碳汇的修复模式操作简单,且有专业的碳汇科技公司操作,碳汇开发期限短,更容易让林农或集体受益。将乐法院与检察院、福建金森碳汇科技有限公司建立“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机制,通过建立碳汇认购生态修复机制、规范碳汇认购程序、设立生态司法碳汇基金、组建“碳中和”志愿者服务团队、选任碳汇专家人民陪审员等,推动恢复性生态司法与林业碳汇工作机制的有效衔接,为人民法院开展生态司法+碳汇工作提供可复制、可操作的样本。

四、

被告人朱某松犯盗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16年12月间,被告人朱某松携带手锯和柴刀等作案工具,到永安市小陶镇八一村张坑自然村“深坑”山场盗伐杉木,在雇佣面包车运输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被盗伐杉木163株,立木蓄积7.458立方米。2021年4月7日,被告人朱某松主动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松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人民币706元,并获得被害单位谅解。

【裁判结果】

永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集体所有的林木,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被告人朱某松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朱某松自愿认罪认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朱某松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公安机关扣押的杉原木返还被害单位;扣押的作案工具手锯、砍柴刀各一把、五菱之光面包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永安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典型意义】

近年来,随着对破坏森林资源的打击力度的加大,此类犯罪在一定范围内呈逐年下降趋势,但还是有极个别犯罪分子为牟取不法利益铤而走险。本案中,被告人盗伐林木163株,立木蓄积达7立方米多,被盗伐的林木口茎较小,大多还在生长期,被告人的行为对环境造成的破坏实际上远比其能够获得的利益大,应当予以打击。该案被告人缴纳生态公益补偿金,由林业部门复绿补种林木,是法院恢复性司法的一项内容,该补种林木的行为对实现碳中和、碳达峰的目标也能起到积极作用。

五、

被告人林某犯滥伐林木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0月份,被告人林某因自家装修房子需用木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砍柴刀等工具到尤溪县梅仙镇下保村“思坑”山场砍伐自己管护的杉木,后将砍伐的杉木运至梅仙镇某村木材加工厂代为加工,后运回家中装修房子使用。2021年4月份,被告人林某为牟利,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携带油锯、砍柴刀等工具到尤溪县梅仙镇某村“思坑”山场砍伐自己管护的杉木,后将砍伐的杉木运至木材加工厂,并以事先商量好的每立方米850元的价格非法销售给陈某,违法得款13000元。2021年7月份,被告人林某因盖猪圈需要木材,虽征得林权所有人同意但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携带油锯、砍柴刀到尤溪县梅仙镇某村“思坑”山场砍伐林某所有的杉木,后雇佣罗某将砍伐后的杉木剥皮后用于建猪圈横梁。经鉴定,该山场被采伐林木共计477株,立木蓄积25.631立方米。

【裁判结果】

尤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林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477株,立木蓄积25.631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林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犯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情节,判处林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系破坏国家林业资源的一种犯罪行为,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的危害性。本案中,被告人林某未经林政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擅自采伐自己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成片林木,其行为已构成了滥伐林木罪。本案的裁判不仅打击了滥伐林木类犯罪,也震慑了企图破坏森林、林木资源的犯罪分子,体现了司法机关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犯罪行为的决心,也是司法保障林长制发展的生动体现。

六、

被告单位大田县恒建矿业有限公司、被告人

陈某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

【基本案情】

被告单位大田县恒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建公司)的采石场采石区位于福建省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中坪岭”山场,因采石场发生安全事故及因占用林地被处罚后停产整改。2019年12月,陈某根以300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恒建公司,并独立经营。由陈某根担任恒建公司法定代表人,并由其本人在采石场现场负责日常生产管理工作。陈某根在接管该公司后,在山场内原采石场操作平台采石,后因采矿证期限将近,其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和林木采伐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20年6月底雇佣挖掘机驾驶员在审批范围外的山场开设便道及在山场上部剥离土皮开挖新的采石操作平台,并将渣土堆放在山场垵沟内,采伐的林木予以就地掩埋。经鉴定:恒建公司在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中坪岭”山场占用林地面积19800平方米(折29.7亩),其中水源涵养林地面积13133平方米(折19.7亩),一般用材林地6667平方米(折10亩)。2020年9月21日,陈某根主动到大田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根于2021年3月10日取得被害单位大田县均溪镇玉田村民委员会的书面谅解;被告单位恒建公司与福建省大田桃源国有林场于2021年3月8日签订一份生态修复补种协议,由恒建公司自愿出资委托福建省大田桃源国有林场在其经营区内进行植树造林100亩,用于弥补恒建公司造成的生态损失,并缴纳补植造林款16000元。2021年3月16日,被告单位恒建公司、陈某根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裁判结果】

大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恒建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29.7亩,其中水源涵养林地19.7亩,一般林地10亩,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采石、堆渣,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严重毁坏,被告人陈某根身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被告单位恒建公司、被告人陈某根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根据各被告人有关犯罪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恒建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20000元;被告人陈某根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典型意义】

当前,部分企业、个人为牟取私利,未经审批擅自占用耕地、林地用于生产作业,破坏土地资源,依法惩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等犯罪活动,充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恢复受损生态环境作为量刑的考量情节,依法保护农用地、维护土地生态平衡。本案系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案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对严厉打击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严重破坏土地资源犯罪,贯彻绿色发展理念,保证土地资源集约利用和有序开发,引导公众自觉保护态环境和注重保障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相协调具有较好的示范意义。

七、

被告人杨某、叶某犯非法狩猎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份起,被告人叶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便多次打电话给被告人杨某,要求杨某抓捕棘胸蛙并出售。杨某受利益驱使,便答应叶某的要求,先后十次前往泰宁县下渠镇大坑村朝阳自然村某小溪中,擅自徒手抓捕棘胸蛙。2020年7月至8月间,杨某共捕获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同年8月31日,杨某与他人在交易棘胸蛙时被查获。

【裁判结果】

泰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受被告人叶某唆使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俩被告人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狩猎罪。因杨某、叶某的非法狩猎行为致56只野生棘胸蛙被食用,不仅破坏了国家野生动物资源,也损害了社会公共的生态环境利益,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赔礼道歉。故综上情况判决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被告人叶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叶某赔偿国家生态资源受到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元,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三明市市级以上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被非法猎捕的棘胸蛙系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本案中,被告人杨某、叶某违反国家野生动物法律规定,未经批准,被告人叶某唆使被告人杨某在禁猎区、禁猎期非法狩猎国家“三有”野生动物棘胸蛙172只,出于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可能存在危及生态环境安全的情形的考虑,人民法院依照被告人自愿签订的认罪认罚具结书及案件所涉嫌的犯罪事实,向被告人杨某、叶某发出全国首份“林区司法禁令”,禁止两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进入指定区域,该项生态司法保护创新举措,助推了“林长制”向实现“林长治”发展。二被告人的行为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破坏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平衡,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在承担刑事处罚的同时还需承担生态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向社会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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