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湛江经开区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办理了一起某电商平台商家制售含西布曲明的有毒、有害减肥胶囊案,以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蒋某某等4人提起公诉,并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其中3人承担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在湛江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赔偿金共计高达3400万余元,案件受到多家媒体平台关注报道。

以案释法_网售有毒、有害减肥胶囊,还掺面粉_!被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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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4月,群众向经开区公安分局举报有人利用某快递网络平台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线索,经开区检察院获悉后随即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人员收集和固定证据。2020年10月,经开区检察院受理经开区公安分局移送蒋某某等4人涉嫌生产、销售假药审查起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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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2019年1月,蒋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明知某款减肥胶囊含有我国明令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的“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西布曲明,仍通过添加面粉,将减肥胶囊“一分为二”出售给客户。截至2020年6月案发时,蒋某某伙同其丈夫陈某某、工人农某某已生产20万粒、已销售十几万粒“减肥胶囊”,经检验鉴定,所生产、销售的减肥胶囊中均含有西布曲明成分。据了解,西布曲明是一种中枢神经抑制剂,具有兴奋抑食的作用,食用后可能产生血压升高、心率加快、厌食、失眠、肝功能异常等有危害严重的副作用。

该案违法行为持续时间长,违法销售金额高达310多万元,获利金额高,涉案受害人覆盖面广,社会危害性较大。为正确适用法律,精准打击犯罪,坚持罪刑相适应原则,承办检察官围绕涉案物品是“食品”还是“药品”的争议问题,认真查阅《食品安全法》、《药品安全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充分论证“食品”和“药品”的区别,再结合涉案减肥胶囊包装袋上印有“保健食品”字样以及权威部门出具的检测意见等证据材料,经自行补充侦查和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厘清争议点后于2021年1月提起公诉。

同时,为从严、多方位打击涉食品安全的违法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经开区检察院刑事检察部门将该案涉嫌食品安全领域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该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后,成立了以分管院领导为组长的办案组专门办理该案。经两部门充分沟通、协作配合、共享案件证据资源,经开区检察院顺利于2021年4月对蒋某某、陈某某和农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案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诉请法院判令其支付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湛江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同年7月,经开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均采纳经开区检察院刑事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以及公益诉讼的请求,依法判处蒋某某有期徒刑十年,陈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农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判处蒋某某、陈某某承担人民币3118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农某某承担人民币316万余元的惩罚性赔偿金,并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在湛江市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其中1名被告人认罪认罚,3名被告人服判服罚,均不上诉。

该案的成功办理,发挥了检察机关惩治违法犯罪的刚性作用,有效震慑和警示潜在的制假售假违法者,同时丰富了公益诉讼检察监督的履职方式,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以“刑事检察+公益诉讼检察”组合拳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展现新时代检察监督的担当。

【检察官提醒您】

网购食品,安全第一!广大消费者要增强食品安全意识,注意购买食品需谨慎,不轻信网络图片,选择有许可资质、信誉度较高的销售单位,如遇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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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第一百四十八条

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湛江开发区检察院

【来源:广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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