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和正规化,2022年1月,四川省纪委监委修订了《四川省乡镇纪检监察工作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省纪委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规程》的主要情况接受了记者专访。

请介绍一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领导体制与各级纪委监委有何不同?

答: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地方各级纪委监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监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但乡镇监察组织与同级党委关系尚无明确规定。对此,《规程》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并参考借鉴省内外实践做法,规定乡镇纪委在乡镇党委和县(市、区)纪委双重领导下工作,乡镇监察组织受县(市、区)监委领导;监督执纪执法工作以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为主。根据该领导体制,区分了党纪、政务不同的立案、处分报批程序。需要说明的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规程》明确街道监察组织在县(市、区)监委和同级党工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其政务立案、处分程序与党纪案件一致。

请介绍下《规程》为何要强调建立工作协作机制?

答: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在监督执纪执法过程中面临“人少事多”、“熟人社会”等问题。为着力破解基层难题,吸收借鉴实践中有效做法,《规程》规定县(市、区)纪委监委应当建立由县(市、区)纪委监委领导班子成员牵头,相关纪检监察室联系协调,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等参与的工作协作机制,并规定在监督检查、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案件审理等环节,可以按照工作协作机制,统筹整合县、乡两级纪检监察力量,支持和推动乡镇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高效开展。同时,为推动申诉与审查调查、审理分离,《规程》规定,根据需要,报县(市、区)纪委监委批准,可以按照工作协作机制开展申诉工作。此外,需要说明的是协作区是一项工作机制,没有规定建成一级组织。

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如何履行监督职责?

答: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应当聚焦“监督”这一首要职责、第一职责。《规程》一是明确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对象。特别是根据党中央印发的《关于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的意见》要求,规定加强对乡镇党政“一把手”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监督,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应当及时提醒,发现存在重要问题的,及时向乡镇党委主要负责人、县(市、区)纪委等报告。对监察对象的范围,考虑《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已有规定,《规程》未再详细表述。县、乡两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应当对标上位法规定,明确乡镇监察组织监察对象的范围,实现监督全覆盖。二是赋予乡镇监察组织除职务犯罪调查权外的监察权。2018年9月,省深化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小组办公室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国家监察向乡镇(街道)延伸的通知》规定,各地可结合实际赋予乡镇监察组织监察权限。但实践中,很多乡镇监察组织仅有监察监督权,没有政务处分权,此次《规程》明确赋予了乡镇监察组织政务处分权,推动国家监察进一步向基层延伸,也体现了乡镇一级党组织对干部的教育、管理、监督职责。三是细化监督内容与方式。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等规定,并积极吸收借鉴基层有效做法,明确了6项监督内容、10项监督方式,并专条规定督促落实主体责任的方式及报告工作要求,切实增强可操作性。

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开展初步核实、审查调查工作中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坚持稳妥、审慎原则,同时又兼顾实践做法与现实需要,《规程》依法严格限定了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在初步核实、审查调查期间可以采取的措施,具体包括谈话、询问,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确需采取查询、冻结、调取、查封、扣押等措施的,应当报县(市、区)纪委监委批准,并以其名义进行。对于涉案财物的管理,《规程》规定由县(市、区)纪委监委保管,并协助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做好处置工作。

请介绍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如何开展审理工作?

答:考虑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人员少、变动快,专业性不足等因素,为切实落实“查审分离”原则,《规程》明确县(市、区)纪委监委要加强对乡镇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乡镇纪检监察组织办理案件的审理工作运行机制。具体来说,对不具备自行审理条件的,由县(市、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部门进行审理,或者由其按照相关工作协作机制,组织协作审理、交叉审理。需要说明的是,这种协作审理、交叉审理是乡案县审的具体组织形式,应当着重强调发挥县(市、区)纪委监委的领导、统筹作用,而非仅是乡镇纪检监察组织之间的协作配合。下一步,省纪委监委将就落实“乡案县审”工作印发具体的实施办法。

请介绍下乡镇监察组织拟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政务开除处分,为何需要报县(市、区)党委审批?

答:《规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乡镇监察组织拟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开除处分的,除了应当报县(市、区)监委批准外,还应当由县(市、区)监委报县(市、区)党委审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等规定,县(市、区)监委有权批准乡镇监察组织作出的政务开除处分决定。同时,2010年8月23日,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监察部、国家公务员局印发《关于公务员纪律惩戒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59号)规定,县级以下机关给予公务员、参公人员开除处分,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或者政府批准。鉴于人社部发〔2010〕59号文件仍然有效,并结合县级监委的职能定位,《规程》规定,需要开除公务员、参公人员公职的,县(市、区)监委作出批准政务处分的决定后,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县级党委履行相应审批程序。

今年,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提出“大抓基层党风廉政建设,以更大力度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不正之风”。下一步,省纪委监委还将配套制发乡镇监督执纪执法工作流程图。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要自觉把贯彻执行《规程》与落实省纪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相结合,着力推动基层纪检监察工作高质量发展。

内容来自廉洁四川

“廉洁四川”

“清廉南充”

“南部县纪委”

特别关注

免责声明:本文来自腾讯新闻客户端创作者,不代表腾讯网的观点和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