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权威解读赔偿今日头条134万|“今日头条鱼”到底做错了什么?

一、问题指引

在经营过程中,你有没有过被别人“抄袭”的担忧?尤其是小有成效的企业,是不是更担心被其他企业“模仿”?我们知道,过度的“模仿”导致人们混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是违法的行为,比如“傍名牌”的行为。那么,是不是所有的“模仿”行为都是违法的呢?如果有这样的法律规定,会不会让人们讳疾忌医不去创新创业呢?

那么,法律对于这种“模仿”行为,到底是怎么规定的?企业又该怎么做?

二、案件启示

所谓“傍名牌”,是指本来与名牌毫无关系,偏权威解读偏要在商标、字号、企业名称上,将自己的企业或产品与名牌产品千方百计扯上关系,故意攀附的行为。

其实,很多企业备受“傍名牌”行为之害,但这个问题可以通过商标权维权得到解决。例如“迪时妮”商标傍迪士尼商标的行为、“美”商标傍商标的行为、“百度烤肉”傍百度公司的行为、“小清华幼儿园”傍清华大学的行为......这些企业虽然饱受困扰,但都通过早早的注册商标,并进行商标权的维权解决了这些问题,上述企业都对“傍名牌”的企业进行了商标无效的申请,维护了自身的商标权和商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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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本案而言,权威解读湖南省永和食品有限公司因为售卖“今日头条鱼”而被“今日头条”起诉,仅仅因为名称上的“今日头条鱼”五个字,赔偿134万元。这种鱼零食的名称仅与今日头条一字之差,轻松让人联想到这是今日头条的产品,属于典型的“傍名牌”的违法行为,所以被判赔给字节跳动公司134万元。

这134万给了企业一个警醒,从长远的角度上来讲,企业要想获得真正的发展,一定需要建立良好口碑,打造自身品牌,然而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建立品牌的方式,不能够是损害他人品牌的方式。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说,提高知识产权威解读权的保护意识,提前做好知识产权布局是必不可少的,及时注册自己的商标就是对品牌最好的保障之一。一旦发现别人对自己的商标有侵权行为,就应进行积极采取法律手段进行维权。

三、基本案情

湖南永和食品有限公司主要生产鸭脖、鸭翅、小鱼仔、等休闲食品。因其在生产销售的产品包装袋上印有“今日头条鱼”、“今日头条小鱼”、“今日头条小鱼仔”等字样,字节跳动公司认为其侵犯了“今日头条”商标权,遂诉至法院并索赔1000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永和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鱼肉类食品的包装上突权威解读出使用与鱼类图形相结合的文字“今日头条鱼”,且在整体视觉、产品介绍上突出文字“今日头条”等行为,极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商标“今日头条”有相当程度的联系。同时,永和公司在其官方网站同时宣传销售的其他食品外包装上带有“微脖”“鸭里巴巴”之类与知名互联网公司及产品相近似的文字,被告存在故意攀附行为。

永和公司的侵权行为削弱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贬损了涉案商标的市场声誉。侵犯了字节跳动公司涉案驰名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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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一)被告权威解读永和公司赔偿原告字节跳动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4.8802万元;

(二)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宣传的鱼肉类产品上使用“今日头条”或与之近似的文字;

(三)被告在其官方网站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

二审判决:

北京高院审理后,维持一审判决。

五、法律链接

《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权威解读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第五十六条,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前款所称侵权人因侵权所得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损失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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